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7月6日部銓四字第1105364648號函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
二、查旨揭情事,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會銜發布,並經本府110年6月30日府人力二字第1100538462號函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意旨轉發在案。
三、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前揭兩院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