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30日總處培字第1100025228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請假規定,本府109年2月5日府人考一字第1090506242號函、同年月12日府人考二字第1090507257號函及同年3月3日府人考一字第1090511395號函諒達。
三、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23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2週。教育部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先予敘明。
四、各機關(構)人員如因前開事由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不支薪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申請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三)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五、爾後有關類此因應疫情致有延後開學、停課等情形,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請逕依說明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