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14594號函辦理。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條及99年1月1日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等相關規定,業分別就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併計任職年資明文規範。有關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應依教師法第37條、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66條、上開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旨揭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併計事項於現行相關法令之適用情形彙整如附件,併供參考。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與現行法令規定對照說明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