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及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