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4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336號函辦理(附原函影本1份)及本府110年3月10日府人給一字第1100513604號函諒達。
二、配合行政院110年3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067號函修正現職政(公)務人員代理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期間之待遇支給規定,並停止適用77年7月30日台77人政肆字第18575號函等3函,爰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相關函釋亦均自同日停止適用。
三、檢送「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現職人員代理政務人員或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期間待遇支給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