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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各校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吳聖志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
三、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明定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學校並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四、另本縣所屬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及復職案,業自101年10月15日起授權本縣設有專任人事機構之學校逕依相關法規及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並副知本府(本府101年10月08日府人力字第1016202923號函諒達);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仍請備齊相關文件後,函報送本府核辦。
五、各校辦理教師是類案件,請務必依說明三及說明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