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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吳聖志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8日部管四字第1105338427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人員之激勵效果,提高公務人員士氣,旨揭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請畢期限為1年。
(二)修正獲選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團體獎獲選獎額上限,另分別提高及增訂個人獎、團體獎公假7日及公假請畢期限為1年。
(三)增訂獲選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人員獎額上限,自11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