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8日部管四字第1105338427號函辦理。二、為強化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人員之激勵效果,提高公務人員士氣,旨揭修正重點臚列如下:(一)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請畢期限為1年。(二)修正獲選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團體獎獲選獎額上限,另分別提高及增訂個人獎、團體獎公假7日及公假請畢期限為1年。(三)增訂獲選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人員獎額上限,自11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