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42027號函。
二、為辦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該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0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