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7條及本會章程第29條規定辦理。二、查本會自98年11月24日創立以來,承蒙會員先進支持與愛護會務方能推展順遂。三、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條及51條規定編制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為具有加入會員資格外,本會第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會章程第8條修正條文,略以…「機關臨時人員及技工、工友得加入為贊助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