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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赴港澳事宜,援引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吳聖志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赴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爰參照院函辦理,惟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本權責決定是否參照。
三、承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赴港澳援引參照注意事項摘錄如下:
(一)行前事項:
1、公務員應預先評估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並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保密規定,倘有疑問,得查詢並參考大陸委員會網頁-「港版國安法」專區資訊;必要時,得徵詢大陸委員會意見。
2、服務機關、學校通報作業:在不限制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赴港澳權利下,服務機關、學校於所屬公務員赴港澳前依注意事項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3、公務員請假作業: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4、公務員登錄作業:公務員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三)在港澳期間公務員依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應留意事項,倘遭遇違常情事者,應即時報告服務機關、學校;返臺後,服務機關、學校應函報大陸委員會。
四、檢附來文影本、注意事項及懶人包資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