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6979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規定:「(第2項)...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第3項)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次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規定:「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第4條規定:「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 由教師兼任。…。」據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除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
三、次查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於請假期間,得否由同單位職員代理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疑義,前經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05138號書函規定以,公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於請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其代理期間得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惟教師兼任之行政主管職務因未列有職務列等,爰參照上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時,有關代理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以「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所列主管職務之相當職務列等為基準。
四、據上,為期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研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前開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90047255號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