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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預防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資料來源: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張維霖

1 預防無卡分期付款詐欺案件專案說明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1月24日 

一、 緣由: 112 年 10 月份媒體報載中部地區某大學多名學生遭無卡分期付款詐 騙案,經 112 年 10 月 30 日警政署與教育部召開第 33 次定期聯繫會 議決議,由警政署撰提專案資料供教育單位宣導,共同防制學生遭受 此類詐欺犯罪手法危害。 

二、 相關案例: 案件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中而未告終結,未能確認犯 罪事實。為求時效,謹先依警方偵查所見內容查找類似案例: (一) 參考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290 號刑事簡 易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26 號刑事判決。 (二) 犯罪事實: 1、 甲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需出售手機取得業績為由,並以賺 取佣金為誘因,向不知情友人乙生、丙生推銷,並商請乙、丙生 廣為向同學或友人推銷購買手機,佯稱只要以其名義向貸款公 司申請貸款並辦理分期付款,即可取得每支手機新臺幣(下 同)5,000 元之佣金、如介紹朋友申辦者則可獲 2,000 元佣金,而 買得之電腦或手機則交由甲轉賣,貸款亦由甲全權負擔,買者均 無須負擔貸款責任。 2、 乙、丙生因而信以為真,至戊經營之通訊行,向己貸款公司辦理 無卡分期付款購買 3C 產品。乙生並向丁生等 10 名未成年人輾 轉推廣甲嫌所述上開方案,使丁生等 10 人為賺取佣金,誤信乙 生轉述甲嫌所言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某時間透過甲嫌至戊經 營之通訊行,偽造父母名義製作私文書購買筆記型電腦、手機 等,並以父母名義向己貸款公司申請辦理「無卡分期付款」。 3、 乙生等 13 人取得手機後均立即交由甲轉賣,惟甲僅代為繳納一 兩期之款項後,即逃逸無蹤,使乙生等 13 人聯繫無著,以致受 有貸款債務之損失,始知受騙。 (三) 判決結果: 1、 甲嫌: (1) 利用不知情而陷於錯誤之人向被害人轉述詐術內容使其等均 2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申辦貸款並交付 3C 產品,該部分均應論 以詐欺取財罪之間接正犯。 (2) 所犯詐欺取財罪共 13 罪,各處有期徒刑 2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以下同)1 千元折算 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緩刑 3 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60 小時之義務勞務。 (3) 上開詐欺行為之犯罪所得約 10 萬元,未能扣案,經檢察官聲 請予以追徵其價額。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分別賠償被害人各 2 萬元,有和解書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已足達剝奪被告 犯罪不法所得之立法目的,故依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規 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 乙生:涉詐欺取財罪部分不起訴。 3、 丁生等 8 人:自行偽造父母之署押,偽造父母之名義所製作之 私文書,再向貸款公司提出分期付款購買之申請而行使,涉偽造 文書罪,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4、 戊通訊行: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 手法及話術解析: (一) 按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承此,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買賣雙 方當事人本得自由磋商決定價金分期事宜,無卡分期付款亦為合 法融資方式。 (二) 惟犯嫌利用學生對於法治觀念及金錢價值觀之迷思,以「學生購買 電子產品優惠」及「無卡分期付款為合法融資管道」等合法掩飾非 法,透過出示未具效力之本票或口頭表示方式行使詐術,謊稱將代 為償還貸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簽立分期付款契約,並交付 於通訊行所購得之電子產品,造成財物損失,即容有違反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之虞。 四、 預防及救濟方式: (一) 各類詐欺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非近期高發詐欺類型仍可能被犯罪 3 集團重新包裝運用。為強化學生識詐宣導工作,各警察、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循既有管道合作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工作,並以被害人 角度出發,持續滾動式更新「學生族群常見詐騙手法」資訊。 (二) 若遭遇疑似詐欺案件,可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就近至警察 機關詢問確認。若警方知悉有詐欺犯罪之虞,無論既遂已否,均將 依據刑事訴訟法發動偵查作為,並報請該管檢察官依職權處分;因 詐欺致受有財產損失者,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得於刑事訴訟程序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若當事人自認案件為單純民事債務關係、 非遭詐欺,擔心向檢警舉發將失去同儕信任關係而對報警有疑慮 者,亦可洽詢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尋求法律諮詢及救濟管道。 (三) 為提供民眾查證管道,本署已建立各類反詐騙查證平台及工具,各 級學校師生遇有疑似詐騙案件時可逕行使用: 1、 凡遇可疑電話,不論手機或市話,撥打「165」即有專人說明並 研判是否為詐騙事件。 2、 將「165 防騙宣導」官方 LINE 帳號加入好友(搜尋 ID 輸入 「@tw165」),可使用查詢功能,在對話框輸入欲查詢之可疑 LINE ID、網站或電話,即可立即收到所輸入資訊是否曾被通報 詐騙的判別結果,包含「釣魚簡訊」、「詐騙購物網站」、「詐騙 Line ID」、「詐騙投資網站」等。 3、 可追蹤本署「165 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及臉 書粉絲專頁「CIB 局長室」(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 每週均定期公布投資詐騙網站。 (四) 另為將反詐騙宣導訊息打入各年齡層及職業受眾,達突破同溫層 效果,本署刑事警察局業於各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架設官方帳號, 並定期公布各類反詐騙宣導影片、圖文。各級教育單位可利用適當 機會宣導使用: 1、 本署「165 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及臉書粉絲 專頁「CIB 局長室」(https://www.facebook.com/cibcom001)定期 公布「防詐咖啡廳」系列影片,邀請知名藝人、運動明星等,分 享生活經驗及透過理性分析、溫馨提醒、貼心關懷之切入角度, 使民眾對反詐議題產生共鳴,營造全民齊心反詐氛圍。 4 2、 本署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https://www.cib.npa.gov.tw/ch/index) 於「首頁>資訊公開>出版品>早安圖專區」定期公布防詐早安圖, 可供下載轉傳,以簡單的圖文提醒教職員生及親朋好友防範詐 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