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詳附件)辦理。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因公出國請假規定如下:
(一)至大陸地區(含直達、轉乘或不入境、不上岸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或其他交通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請依本府111年2月18日府人考一字第1110509546號函規定辦理(詳附件)後,自差勤系統「出國或赴大陸」介面,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辦理請假程序。
(二)至香港澳門地區:請依本府110年1月11日府人考一字第1090576192號函規定辦理(詳附件)後,自差勤系統「出國或赴大陸」介面,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辦理請假程序。
(三)至非上開國家、地區:自差勤系統「出國或赴大陸」介面,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辦理請假程序。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得依說明來函本權責落實非因公出國請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