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轉考試院、行政院111年6月27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44191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4762號令辦理,檢附影本各1份。
二、本次修正略述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