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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資料來源: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吳聖志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如原函影本)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轉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