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適用對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含現職公務員及退離職尚未滿3年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等,上開人員赴陸前請依其身分均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併附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