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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年度中放棄本人依法支領之定期給與,改請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可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資料來源: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吳聖志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1日總處給字第111400011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規定略以,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亦訂有相同規定。
三、考量原符合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年度中依前開退撫法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改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部分月數仍有支領月退休金之事實,基於政府「照顧弱勢」之意旨,是類人員得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