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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請確實控留人力,以維持政府服務品質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資料來源: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吳聖志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12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03005108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人事總處援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9條、第11條、第18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四、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前開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