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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請防疫隔離假

  • 發布單位:縣立文安國小
  • 聯絡人:吳聖志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